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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問】
假設父母親想要以買賣的方式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目的是能不用繳贈與稅,請問這個方法行的通嗎?

【答】
如果無法提出資金往來證明,還是會被認定為贈與,仍須繳納贈與稅.其實,您可以擅用每年父母對子女贈與一百萬元免稅額之規定,分年移轉持分,依然可達到減稅之效果.

 

【問】
曾經問過父母以買賣的方式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來避繳贈與稅,您說只要提出資金的往來即可,那要如何提出資金的往來呢?可行性又如何呢?感謝您的答覆.

【答】
如果您現在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子女,最好就是利用每年一百萬元之免稅額,以分次贈與持分的方式進行.
如果您打算購買新房屋,欲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還是會被認定為贈與,您可逐年贈與一百萬元以下的金額給子女,並保留憑證(有些銀行的帳戶管理提供此項服務),以累積金額購屋,當稅捐機關要求繳納贈與稅時,可提出每年所贈與之金額均在免稅額範圍之證明.
如果您的子女已經成年,當然就比較有辦法提出購屋資金證明.

 

【問】
我是住在台北且已退伍半年的平民百姓,前些日子因軍中發生事故,軍中檢調單位要我南下高雄約談和協助調查,請教:
1.若我願意南下,可否向軍事單位要求交通費用和工作上的經濟損失(畢竟北高往返的費用和時間相當的不便宜)
2.若我不願意,如何要求他們提出有效的法律文件,以防止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權益?
3.或者如何可以協助他們調查而又不侵害到我經濟上的損失?

【答】
如果未進入司法程序(含軍法程序)或接到任何正式的書面傳訊通知,您可以考慮不理會
一般司法程序的證人出庭作證,均會發給車馬費,但不會彌補給工作損失
可否向軍事單位要求交通費用和工作上的經濟損失?您不妨直接向之詢問

 

【問】
說一個笑話給大家聽,有一個公司為了不付房租,玩弄公司法與個人財產獨立的法律漏洞,用個人提存法院租金,企圖弄成不定期租約,對方告輸後,又馬上向法院改口為是公司租的,要我把錢還給他,因為公司法有漏洞,只要告訴中任何人代表公司提存租金都被認可,但個人租金不代表公司枝支付租金,所以我敗訴,我圖以法律方式解決,我以我的立場問某位律師,是不是可以告刑事,律師說債務是民事,你認命了,公司如果要用這種手段賴掉房租,你永遠要不回房租的,隔數天後,我又假裝成以對方的立場來問同一位律師,我問他,我想要用這種手斷賴掉房租,對方告我刑事詐欺,我要怎麼辦同一位律師回答:"你把錢還人,和人合解,否則一定會被判刑",不錯吧,同一個律師,律師講話都會前後不一,
何況是一般人,真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我又問他,如果我不惜代價,就是要賴掉房租,可以嗎?同一位律師說"也許有辦法,你帶資料給我看" 這個笑話好笑嗎?意思就是說只要出得起價格,律師也會想辦法教人如何利用法律的盲點,來欺負不懂法律的人,我想對方這樣騙我也是有律師指導不是嗎?所以我這個笑話告訴大家,不懂法律是弱者,但更應該勇敢直言,讓台灣的法律修改成不懂也會懂的法律

【答】
您為何不建議大家多問幾位律師?
許多人遇上法律問題亟需解決,不尋求正當之支援,在得到不利的結果後,直接的反應就是咒罵法律.法官.律師(對方及自己的),然後發展出一套自己獨特的法律見解,我不是說司法參與者不需檢討,但是我更希望大家能有效的解決問題
您在律師事務所的留言版批評律師(希望不是我們),給我們很多警惕與啟示,也讓我們擔心誤解可能帶來的傷害,我們希望也認為法律不是菁英團體的遊戲工具,但有時獨斷與偏見反而適得其反

 

【問】
如果在民事法庭中對方有證詞不一的情況,且有續意脫產的行為,只要有充份的證據,你可以以對方以欺騙的手段(列出事實),對你所造成的商害,就可以構成刑事行為的詐欺罪,大家都認為債務是民事,但如果有蓄意欺騙,做不實證供,只要有有利的證據,都能構成刑事, 記住,刑事要懂得攻擊與防賭,刑事是一種手段,附代民事賠償才是目的,只是不要刑事當民事告,一定會敗訴,要把刑事當成犯罪行為之表訴,讓法院清楚,對方犯罪的情形,如果有問題,可以請教律師,不過很多律師都怕打刑事,第一怕事,怕被報負,第二,刑事沒由民事的複雜,自然就!@%$,大家應該明白,不要我多說,律師也是很現實,律師就是"利"師,所以凡事要靠自己,不要問太多律師,除非給錢一途

【答】
您認為"如果在民事法庭中對方有證詞不一的情況,且有續意脫產的行為,只要有充份的證據,你可以以對方以欺騙的手段(列出事實),對你所造成的商害,就可以構成刑事行為的詐欺罪"似乎對刑事犯罪有些許的誤解,也對民事訴訟上的主張與舉證的各種效果未予深究,如果把刑事訴訟當作民事求償的方法,更是犯了一般刑事法官的大忌,請慎重

 

【問】
有個朋友首次購車,不懂法律聽信業務員的話,找了一位房保人,但房保人不識字,就交給購車者全權處理,代簽汽車買賣契約書及本票,現已犯違反有價證券,被判刑三年三個月,即將入獄服刑,但有三個未成年子女要扶養,想請教各位如何可以不用進監服刑?或可緩刑?以扶養三個子女.

【答】
請參考監獄行刑法
第十條(婦女攜帶子女之准許)
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
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第十一條(入監時之健康檢查)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失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問】
此友是男的...不是有條法規:本身有正當職業如服刑徒增社會化困難而得以改判緩刑嗎或尋求哪個單位協助?

【答】
如果判決確定不得上訴,大概沒什麼辦法

 

【問】
我們發明了一個故障雷射指示器,但現行交通法規是否有規定車子故障一定要在50公尺外擺設三角故障牌,因為當初我們是為了安全及便利才會去發明直接擺在車子╴,只要一打開電源故障雷射指示器,自然會在50公尺外出現三角故障的雷射光,這實體與虛體會不會造成我們的發明無用武之地.

【答】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特別注意第十二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十、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停車時間、位置、方向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問】
請問寫存證信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呢?是否需要律師的認可呢?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呢?如果用打字的或叫其他人書寫後再自行簽名是否可以呢?

【答】
就是把您所要主張的事實及其法律效果表明即可可以打字或請人代為繕寫所謂存證信函是一式三份,其中由郵局留存,不需律師認證

 

【問】
請問如果先生目前無工作,而太太工作時有時無,可不可以直接加入區公所健保(指先生)?

【答】
如果您與妻子均無工作,且均未加入其他類健保,則如您是戶長,則直接以被保險人身份(第六類)加入區公所健保,如果您妻子是戶長,您就以其眷屬名義加保如果您妻子在工作單位加保了,您則以其眷屬名義加保,不可以直接加入區公所健保關於加保資格等問題,請直接洽詢健保局

 

【問】
如果顧客找你們訴訟~而當事人明明有錯而請你們幫忙~嗯~這樣你們會不會覺得好像在幫壞人阿?你們的看法是....還有如果考不上法律系但是呢又想讀法律除了自己看書學之外~還有其它方法嗎~例如有律師開補習班教人或....給我一點資訊吧...^_^~最後那種大法官解釋要看那裡阿你下面有些回答都是大法官大法官我都找不到~謝啦~`

【答】
當事人明明有錯,律師還是會盡量幫他的忙,但是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刑事案件而言,可以幫助當事人不致因不知法律效果,而在訴訟上陷於不利,律師也常常建議當事人坦白案情或主動與被害人和解,讓法院認定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並使被害人之損害衡平,更讓當事人的刑期不致過重...總之,律師的社會任務不只是"幫助壞人"般的單純想研習法律,除了看書外,可以看看各大學的推廣教育,也可以參加一些法律常識研習活動,例如本所每月所舉辦的平民法律常識研習會,是免費活動
大法官解釋可以去司法院的網站看

 

【問】
律師先生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有一部機車多年前未過戶給一個親戚使用,不久即因故障損壞無法騎乘,親戚便放著不管〈雖然強制險及排氣檢驗等問題我都有通知他們〉。最近我因不放心想將此事作個了斷,他們卻說已被環保單位拖吊,但經我查詢,並未有拖吊記錄,監理所的資料亦是未報廢或註銷,他們便說反正真的車子與車牌皆已遺失〈行照他們也說已遺失,但行照早已過期。〉,為了辦理報廢我只好向警察局報案取得車牌遺失證明,現已繳清欠稅辦妥報廢。
請問:
如果是我的親戚未過戶就把車賣給別人或是車牌還在他們那裡,將來我的親戚或是買車的人騎著有此車牌的車子出了問題,他們為了脫罪而說是我謊報車牌遺失〈因親戚認識我〉,這種說法能成立嗎?我會變成謊報者嗎?〈警察了解情況後曾向我提過這個問題的可能性,所以他們開證明前有點遲疑,雖然也許他們不了解法律。〉
請給我詳細的解答,謝謝!

【答】
也許您可以考慮請親戚出具一份聲明書(或切結書),表明行照.車子與車牌確已遺失,您可向其說是警方要求出具或者您在報案時說明,原將車借他人,經使用人告知行照.車子與車牌確已遺失